我们先来说一下这个事情的背景,一个女孩患有心脏病,有一天,女孩儿去上学,刚走到教室门口,然后心脏病犯了,因为来得太突然,所以女孩就没能抢救过来,所以,女孩儿就去世了。女孩儿去世后,家长认为女孩是在学校发生的意外,所以,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
首先,从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来说,学校主要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当然,前提是需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比如说,学校的食品必须是合格的,学校的设施必须是达标的,如果有不法分子闯进学校闹事,然后对学生实施伤害的话,学校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这都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如果说是学生在学校有个头疼脑热的,或者说受伤了,但是,学校没有及时进行救治,这指定是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不过,如果说是学生自己的疾病,就比如说这种突发性心脏病,显然已经是超出了学校的救助能力,说现实一点,医院,也不能保证能够百分百救过来,更别说在学校了。
然后,从家长的角度来说,确实,孩子死了这个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无理的索赔着实有点过分。说难听一点,家长作为监护人,是有责任和义务知道孩子患有心脏病这个事的,并且也应该让孩子随身携带应急药物,这都是必须的。并且,就算是担心孩子会突发意外,那么最应该做的是提前给孩子买保险,而不是想着孩子死在哪里,就去问谁要钱,这样就真的是无赖了。
所以,总的来说,只要是学校没有过错,那么在这件事上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当然,这个有没有错肯定不是家长说了算的,而是要根据事实来判断。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现在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不是负全责,全负责,而是学校有条件的负责,这个条件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背锅,尤其对这类疾病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