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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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三点,养老院一保安员突发心脏病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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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今天的法律知识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前几天,我们团队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某养老院的一名保安员凌晨三点在养老院值班室岗位上突然倒下,便再也没有起来。我们团队后续了解到,这名保安员的死因,是因为长期上夜班,本身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电话咨询的亲属着急询问我们这是否构成工伤,可否向养老院主张赔偿?接下来,我们就这个案例,来谈谈关于工伤的认定。提到工伤的认定,老百姓可能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初步构成工伤的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也是工伤制度较为早期的认定标准。但后续在实践中,随着工作的方式的变化,社会保障的完善,逐渐将一些“非典型”工伤情形也纳入工伤范围,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我们常了解的上下班途中、出差等。最后完善的还包括“视同工伤”情形。大家可能会对视同工伤有疑问,工伤就工伤嘛,还视同什么?其实视同工伤的意思和效果,是将这些情形视为工伤待遇。本案中,这名保安员是因心脏病在工作岗位中死亡,正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下面我们对这一视同工伤的情形作进一步深入了解。

首先,法律依据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第(一)项,是本案符合的情形,我们注意到,这一法律条文中,可以重点提炼出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之内,我们下面将对这些要素一一进行分析:

1、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所以周一到周五属于张三的“工作时间”范畴的。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间的某一日张三上班时间聊天耍牌打游戏不干活或者甚至没有上班而旷工了,那对于张三而言,该日仍然属于工作时间。同样,只要在法律及单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不管职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认这一日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范畴。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3、“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可参考()最高法行申号行*裁定。

本通过上述的详细讲解,本案中这名保安员是符合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情形。可以享有工伤待遇。后续可以先通过工伤认定的程序,来进行索赔。

而对于本案中养老院来说,其中还有一个情况是未与该名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对于工伤的赔偿,因为未参与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的的责任将全部由养老院承担。所以,养老院对其用工制度的法律建设,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从而避免用工的法律风险。

最后还有彩蛋哦——大家不知是否注意到,本案中养老机构未与保安员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且工作时间还未满一年,那么保安员的亲属是否还可以主张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呢?我们下篇文章再详细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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