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规避大病风险
保障全民健康
0.1
征缴时间和享受时间
征缴时间:
年9月1日---12月31日
享受时间:
年1月1日---12月31日
0.2
筹资标准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策。
0.3
参保范围
1.荔波县户籍非财*供养的城乡居民;2.非荔波县户籍,居住在荔波县半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参加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0.4
参保方式
1.集中代收:您可根据您所在的村(居、社区等)安排,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部门;
2.到税务部门缴纳:您也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窗口、*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二、医保补偿*策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5万元(目前年度内门诊+住院全年最高报销30万元)。
(一)普通门诊待遇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城乡居民持《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医药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病种有: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有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有呼吸衰竭、冠心病伴有心肌梗塞、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冠心病伴有心脏扩大、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性肾病、糖尿病伴心损害、糖尿病性脑血管病变、糖尿病性肾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等32个病种。
(三)住院待遇:
1.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参保患者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时,首先扣除不符合医保补偿范围的费用和应自付的特殊医用材料费,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对剩余符合*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以次为单位按下表标准实行分级分段报销补偿,经转诊审批患者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未经转诊审批按次扣减。
2.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在县级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限价,由医保基金按%的比例给予补偿。
3.重大疾病保障病种50种,*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补偿,不设封顶线。
(1)省级重大疾病病种:先天性心脏病(18岁以下儿童)、白血病(18岁以下儿童)、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梗塞)、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儿童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5种重大疾病。
(2)州级重大疾病病种:肝癌、鼻咽癌、淋巴癌、肾癌、胰腺癌、膀胱癌、卵巢癌、胆囊癌、非何杰金淋巴癌、子宫内膜癌、骨癌、骨肉瘤、甲状腺癌、前列腺癌、睾丸癌、附睾癌、喉癌、阴茎癌、皮肤癌、胆管癌、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脑垂体功能异常、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麻风病畸残矫治、重症胰腺炎等25种重大疾病。
(3)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经转诊审批,在省、医院住院治疗,按省、州重大疾病临床路径限额定额标准,*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报销。不按临床路径执行的医药费用及与重大疾病不相关的医药费用按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报销,未经转诊按非转诊执行。
4.大病保障补偿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在普通参保群众赔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异地就医待遇:
1.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普通病住院补偿比例
2.跨省异地医院报销比例
三、医疗救助*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州级及州外就医住院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年度内封顶5万元。
四、异地就医流程
(一)经省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患者,需转县外诊治的,持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县级医疗机构医保科或县医保局在网上审核,参保患者及其家属手机收到信息后(在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才有信息反馈),医院现场报销住院费用;
(二)参合患医院住院,医院录入参保患者信息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经县医保局在网上审核,参保患者可以在参保患者及其家属手机收到信息后(在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才有信息反馈),医院现场报销住院费用;
(三)参保患者通过手机扫描